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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現在的位置: 首頁 產品中心 商標服務 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一種重要取得方式。廣義上的商標轉讓是指通過協議轉讓、接受贈送、繼承、繼受等方式從原商標注冊人處取得其注冊商標所有權的行為。轉讓注冊商標,要在轉讓后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注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一同轉讓。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一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

      商標轉讓:

      1、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4、轉讓商標時需一并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

      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轉讓流程:

      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后繳納轉讓規費(一般是1000元)。

      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并開始進行審查。

      商標局受理后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所需材料

      《轉讓商標/注冊商標申請書》(需雙方簽字或蓋章)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或合同

      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文件(是法人的應提供執照)

      該注冊商標證書

      公證處的商標申明公證書(視商標局要求)

      請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注:

      1、商標轉讓完成后,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若原商標注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于商品將屬于違法行為。

      2、公證書不是每個商標轉讓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一般來說,若是轉讓的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商標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證書。這時,就需要轉受讓雙方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商標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轉讓受讓雙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 ,應提供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轉讓方的注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多人共有的商標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對商標法律法規比較熟悉,商標業務較為精通,能比較準確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標局的意圖,協助當事人對商標局發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準確的修改,使轉讓注冊申請的審查得以順利進行。

      注意事項:

      1、轉讓申請提交一個月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受理通知書》,同時按照轉讓商標在商標局記錄的注冊人地址給注冊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書》。

      2、如果轉讓申請有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轉讓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受讓人轉讓證明,并將該商標的轉讓事宜刊登公告。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公告之日,受讓人自該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4、轉讓申請書中的受讓人為多個人共有的,商標局的有關通知或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證明的,應申請補發。

      5、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6、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7、商標局對于在國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對于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關證明手續。

      8、申請人提供的轉讓申請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字蓋章確認。

      9、商標局對轉讓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后,對于符合有關規定的,向受讓人發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國內(港、澳、臺除外)轉讓人發送《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10、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商標轉讓存在異議,要求商標局中止審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司法機關的立案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商標局依據該申請可以要求提供公證或中止對轉讓商標申請的審查程序。

      11、商標權利人發現其商標未經同意已經被他人轉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商標局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判對該商標轉讓作出決定。

      12、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在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轉讓商標申請權的,受讓人在取得核準轉讓通知書之后才能提出再次轉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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